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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请销假管理办法
文章来源: 未知 更新时间:2018-04-10 10:18   

长江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请销假管理办法

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提高安全意识,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,结合我院学生自身情况,依据《长江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》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: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各类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二条:按学校规定学生寒暑假期间不得留校,如需留校者需办理相关手续。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学生在校期间(含国家法定节日)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三条:学生请病假,原则上必须持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;否则不予准假。

第四条: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请假,由带队教师酌情审批。学生在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期间离校的,需经带实 习老师批准方可请假。

第五条:学生请假回家以及外出时, 班主任老师需要和家长进行联系,得到家长同意之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六条: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5个星期,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个星期。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5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3个星期,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。本科生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次。

第七条:正常教学期间,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。

(一)本科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;请假3-7天以内,由班主任同意后经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批准;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,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;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,由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
第八条: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,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,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导师、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联系,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,并取得续假批准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
第九条: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。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、实习、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、军训、公益劳动社会实践、会议、参观等,未明确规定课时的,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。休息日按一天6课时计。

第十条:1. 请事假和病假。 7天以内,班主任,学工办签字方可准假,《请销假单》和《长江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请假审批表》各一份留学工办备案。 7天及以上,需要班主任、教研办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、学工办签字方可批准,《请销假单》一份,《长江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请假审批表》三份:学工办、教研办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处各一份备案。 2. 外出实习请假。《请销假单》一份,实习单位邀请函(盖公章)一份,《长江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外出实习审批表》三份:学工办、教研办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处各一份备案。

第十一条:销假流程:请假结束后,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向院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。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、续假、销假手续者,均按旷课处理,达到纪律处分者,依据《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:续假:如遇特殊状况,学生不能及时返回的,需电话告知 班主任老师,班主任同意后可由同学代表前往学工办办理续假手续,并随时与 班主任老师保持联系。

第十三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。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、实习、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、军训、公益劳动社会实践、会议、参观等,未明确规定课时的,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。休息日按一天6课时计。

第十四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《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与传媒学院全日制本科生。